朔區政發〔2022〕15號
各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,區直各有關部門:
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和省委、省政府以及市委、市政府關于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的部署要求,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》(國發〔2021〕7號)和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》(晉政發〔2021〕43號)精神,結合我區實際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落實分類推進改革相關規定
區直各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、市及我區關于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的部署要求,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。對于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,行政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。對于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,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,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;確需事前備案的,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。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,發現企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,要依法調查處理,將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,依法實施失信懲戒,并及時將企業履行承諾情況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。
按照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》(晉政發〔2021〕43號)文件精神,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務院決定(以下統稱“中央層面”)設定的523項事項和省級地方性法規(以下統稱“省級層面”)設定的4項事項共527項事項中,審批層級包含縣級的事項共計74項,其中我省不涉及2項、我區無權實施10項。在我區有權實施的62項區本級審批事項中,除2項仍按原有規定辦理外,其余60項分別按照直接取消審批、審批改為備案、實行告知承諾、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,并隨相關法律法規調整作相應調整(見附件)。
鼓勵各部門在完成“規定動作”的基礎上,用足用好政策自主權限,結合我區實際,積極回應企業關切,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,積極推行務實管用的“自選動作”,努力把我區“證照分離”改革引向深入。
二、強化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套
各部門要準確把握國發〔2021〕7號及晉政發〔2021〕43號文件精神和要求,強化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套。對于企業超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,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。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,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。要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,2022年年底前要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,各部門要強化電子證照的歸集、共享和應用工作,及時將電子證照歸集至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。要加強電子證照運用,實現跨地域、跨部門互認互信,在政務服務、商業活動等場景普遍推廣企業電子亮照亮證。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,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。
三、進一步明晰事中事后監管責任
各部門要落實放管結合并重要求,按照“誰審批、誰負責,誰主管、誰監管”原則,履行監管職責,防止出現監管真空。對于直接取消審批、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,由原監管部門繼續履行監管職責。要嚴格按照《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審批條例》《山西省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辦法》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》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通知》等有關規定,認真履行監管職責,健全審管銜接機制。
四、嚴格執行新版事項清單
對照國發〔2021〕7號文件公布的《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(2021年全國版)》和晉政發〔2021〕43號公布的《山西省“證照分離”改革事項清單(2021年版)》,優化調整我區改革事項清單,重點提高告知承諾事項占比,推動更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改革方式,切實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。各部門要按照《朔州市朔城區“證照分離”改革事項清單(2022年版)》(見附件)分類實施改革。《朔州市朔城區全面推行“證照分離”改革全覆蓋工作實施方案》(朔區政辦發〔2021〕33號)文件公布的《朔州市朔城區“證照分離”改革全覆蓋事項清單》不再執行。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本通知要求,結合清單中的具體改革舉措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,及時調整完善所涉及許可事項的審批辦事指南、監管規則和標準。改革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,要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。
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政府
2022年5月19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圖解《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》